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上厨师和 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一步规范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船员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 理规则》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并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实施培训开 班报备、培训合格证明签发等工作。
二、 船员培训机构应对未经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报备的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信息进行系统补录,并提交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原船员培训机构存在注销、撤销、吊销等情形的,由其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补录。所有信息补录工作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 新版《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 员培训证明》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2023年7月1日 起,在船工作的船上厨师应持有新版《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
四、 持旧版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船员,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原培训机构换领新版培训合格证明;原培训机构存在注销、撤销、吊销等情形的,船员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船员培训机构换领。
五、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为其培训的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换领新版培训合格证明提供便利,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发放新版培训合格证明,并收回旧版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
六、 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导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妥善做好新版培训合格证明换发工作,同时督促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及时采集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签发电子证照相关信息,便利船员电子证照办理。
七、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辖区培训机构将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项目及培训合格证明证书管理等纳入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报名微信:whfy6688